[关于一般
担保与
连带责任担保的差异]:
一般担保具备补偿性质,而保
证人拥有
先诉抗辩权。
当主
债务尚未清偿时,保证人有权予以拒绝履行责任。
相反地,连带责任担保则显现出
赔偿性特征,保证人此处并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债权人在向主
债务人提出履行请求前,有权同时请求保证人承担相应义务,且保证人在此情况下将无法拒绝。
《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
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
保证责任的,为
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
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
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
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
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