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签署
劳动合同时,依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之规定,您享有权利要求雇主按照第八十二条的具体条款,支付给您
双倍工资的经济
赔偿。
对于单位未为您购买
工伤保险的情况,依照法律规定,所有因
工伤产生的赔偿款项均须由该单位负责承担。
3、首要步骤是,您需催促单位前往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进行申请办理。
4、在您入院接受治疗的过程中,所有与医疗相关的费用,包括陪护员的聘请费用以及日常生活开销等,皆应由单位承担;
在停工修养期内,您仍然享有原有的福利待遇,这些奖励将按照每月的方式发放给您。
5、待您的治疗全部完成之后,您需要进行劳动能力
伤残等级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提出相应的
伤残赔偿请求。
6、若单位未能给予您合理的赔偿,您可以选择前往
劳动部门的办公室提
起诉讼以维护自身权益。
(一)关于
医疗费用的要求:
治疗工伤所需的各项费用必须符合国家制定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
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
3、备注:
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
医疗机构治疗。
(二)交通食宿费
1、标准:
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2、要求:
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
《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三)康复治疗费
1、标准: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
《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3、备注:
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四)辅助器具费1.标准:
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
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
《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
(五)
停工留薪1、标准:
原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
工伤医疗待遇。
3、
《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4、备注:
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六)
护理费(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评定
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2.要求:
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3.
《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第34条。
(七)伤残
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