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探视子女的具体次数,目前我国相关法律尚未作出明确规定。
然而,为了确保孩子的健康成长,父母在
离婚之际应围绕着孩子的探访事宜展开充分的沟通和协商,制定出详细而周密的探望措施及时间表。
倘若在离婚过程中,双方就子女探望事宜未能达成共识,则应由当地人
民法院在审理
离婚诉讼案件时一并做出裁决。
通常情况下,在不影响子女正常学业以及不会严重扰乱其日常生活规律的前提下,可以确定一段时间内,由非直接
抚养方与子女进行单独交流。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
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
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