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不幸被诱导致误
领结婚证书,以便无法得到
可撤销婚姻的认可从而无法按照此方式予以处理。
所谓的可撤销婚姻,即源于当事人因缺乏真正的表达意愿而缔结的婚姻,或是在涉及到缔
结婚姻所需条件方面存在缺陷,所以法律赋予了特定的当事人享有撤销婚姻的权利。
这些当事人可以通过行使这个权利,让已经具备法律约束力的婚姻关系丧失其有效性。
《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