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租赁权作为一种特殊的用益物权形式,它并不归类于典型意义上的财产权益范畴之内,因此无法实施
质押行为。
这种权利源自土地承租人依照约定时间向
土地使用权人支付租金后,所获取到的在一定时期内对土地进行使用以及收益的附属性土地他项权力。
土地租赁权的实质在于通过正式签署的契约,使得原本由
土地所有权人或土地使用权人行使的土地占有权、狭义的土地使用权和部分收益权得以转移给承租人。
相较于完整的土地使用权而言,土地租赁权在分配处理方面存在限制。
其具体形式主要涵盖土地转租、农村土地转包以及城市土地出租三个类别。
对于土地租赁权的类型划分,可以依据租赁期限的长短划分为有期限及无期限两种类型。
然而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并未对土地无期限租赁有所规定,仅允许实行有期限租赁。
在广大农村地区,土地转包实际上构成了一种有期限的土地租赁形态,出租方即
集体土地使用权人除了收取承租人交付的地租之外,仍需遵守自身与集体之间的
承包合同。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擅自违背村民集体意愿,与之签订的土地
租赁协议将被依法视为无效。
此外,国家对于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有着明确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方式则采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为主导,对于不适宜以家庭承包方式实施流转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则可选取
招标、拍卖或者公开协商等合适方式进行承包。
需要再次强调的是,任何违背村民集体意愿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均属违法,无效。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本
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