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法律尚未对于
违约金的最高上限给予明确的规定。
在此情况下,合同各方均有权利自由协商确定在对方出现违约情况时应向其支付的具体金额作为违约金,同时亦可商议因违约行为所导致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式。
然而,若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超出了实际损失的范围,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有权依据相关当事人的申请进行适当调整。
就
商品房买卖合同这一特殊类型的合同而言,当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提出减少要求时,应当将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的30%作为衡量标准,从而实现适当的减损。
《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
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