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正式的
劳动合同时,务必要具备如下关键条款内容:
明确标注出雇佣方企业的名称、经营地址以及其
法人代表或主要管理层的详细信息;
劳动者本人的姓名、家庭住址及递交的有效的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等重要信息;
明确规定劳动合同的有效期起止日期;
详细列出劳动者的具体工作职责与工作场所;
明确规定工作时间与休息日的安排;
明确规定薪资待遇标准;
明确规定
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明确规定劳动安全保护措施、劳动环境条件以及职业危害防护措施;
以及法律
法规中规定必须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相关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
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
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