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之上的房屋征补事宜涵盖以下方面:
1. 被征房屋的价值补偿。
对于被征房屋的价值,应由具备相关资格认证的房地产估价师依据《
房屋征收评估规程》进行评估核实,确保其不低于征迁公告公布之日被征房屋相类房产的市场价位。
2. 因征得房屋而产生的搬迁及临时安置所需的费用补偿。
房屋征迁部门须向被征者支付搬家费,若选择房屋产权置换,在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前,房屋征迁部门还需向被征者支付临时安置费或提供周转性住房。
3. 因征得房屋而导致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房屋征迁部门与被征者应根据相关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以及支付期限;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理位置、面积大小;
搬家费、临时安置费或周转性住房;
停产停业损失;
搬家期限;
过渡方式以及过渡期限等诸多事项,共同签订补偿协议。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