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若房东欲出售房产,应优先向租户告知相关事宜。
倘若租户无意选择继续承租该物业,可随时与房东协商并终止租赁合约。
反之,若租户选择继续租赁该物业,那么新任房东亦需依照租户与上任房东所签署之
租赁协议,继续将此房产出租予租户继续使用。
此种现象在法学中被称为“
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然而,若新任房东拒绝履行其租房义务,那便涉嫌单方面违反租赁协议,必须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
《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