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农村集体
土地使用权处置的过程中,若出现下述任一情形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需向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方可回收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为了实现乡镇村公共设施以及公益事业的发展需求,必须占用该块土地;
使用者未能按照许可证上所规定的目的及方式来行使土地使用权;
或者由于撤销、迁移等原因导致土地无法继续被使用。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