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拆迁的决策缺乏公正性的情形,当事人有权力以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们既可以通过行政复议途径来表达诉求,也有权选择通过提起行政
诉讼的方式展开维权行动。
行政诉讼通常被定义为公民、法人或其他实体在感觉自身相关权益受到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在职员工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之后,依照法律程序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
申诉,请求法院对被申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予以全面严格的审查,并依据必要性进行审判裁决,最终以此种方式来有效化解各类行政争议。
而行政复议则是指那些与某项行政行为存在法律关联且具有直接利益损害者,当他们发现某项行政行为实质上侵犯了自身的合法权益时,有权依法向该行政行为的法定授权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复议机关会依法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以及适当性进行详细审理,并迅速做出判断和决策的一整套行为模式和制度体系。《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
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