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所覆盖的领域,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模块:
首先是
著作权及
相邻权益;
其次是
专利权,它是指自然人、企业或者社会团体等依照法律规定,对于新颖的发明创造、实用新型以及外观设计根据特定时期享有独家且排他的实施
使用权;
再者就是
商标权,这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期限之内,
商标登记人或其合法
继承人对于
注册商标享有一系列应有权利;
同时,商业秘密权也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指的是每一位公民或经营者对于涉及商业机密的技术性或经营性的信息都依法享有专属的权利;
此外,还有植物新品种权,这是由培育出该品种的机构或个人凭借着
法定许可而拥有的排他性使用权力;
最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是针对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专有权,特别体现在对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方面。
另外,还有商号权,这是指商事主体在一定区域内享有的独占且专用的使用权。《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