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员工因为生病而在
劳动合同期满之际无法继续
履行合同时,这种行为其实并不符合法律规定。
在此情况下,有以下两种解决方式:
首先,根据相关规定,如果员工生病并处于相应的
医疗期间内,此时劳动合同也即将到期,那么劳动合同的期限可以被适当延长直至医疗期结束为止。
其次,如果劳动合同已经到期,除了是由于用人单位承诺维持或增加原有的劳动合同条件进行
续签,但遭到
劳动者拒绝之外,其他任何形式下的不再续签都需要由用人单位来承担相应的
经济补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
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
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
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
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