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乃是基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权过程中对公民、
法人以及其他社会团体的人身权以及
财产权益遭受侵害的事实所做出的法定
赔偿,这是现代民主法制国家为保障公民权利所设定的法律制度。
根据相关法条规定,赔偿请求人向国家要求赔偿的法定时效为两年,该时效期限从其知晓或者应该知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所实施的行为侵犯了自身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之日开始计算,但是对于涉及到
拘留等
限制人身自由等特殊情况的期间则不再计入法定时效之内。《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
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
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
在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
行政复议法、
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
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
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