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相关法律
法规的明文规定,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不应参与到农村土地的
确权流程当中来。
在农村第二轮
土地承包合同签订之时,凡经合法途径获得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均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当然成员。
然而,在农村第二轮
土地承包有效期结束之后,若相关人员的身份转为国有企事业单位员工或者承担起
国家公务员职责者,他们便失去了成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
相应地,在
土地所有权的确立和颁发证书过程中,这些人员将不会被再承认拥有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而对于那些在此期间曾经是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共同享有人的情况,应当对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法定的变更登记。
然而,任何人都无权以这样的理由为借口,通过缩减其所属家庭土地承包地的规模,以实现自己的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
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
土地经营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
承包期内,
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可以获得合理补偿,但是应当提前半年以
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
承包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