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国家赔偿的相关规定,我们做出如下概述:
首先,若是行政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其执行职务时,出现如下几种侵犯公民个人权利的情况,他们将有可能需要承担国家
赔偿责任:
第一种是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因不当行径而
拘留或采取非法的手段限制了公民的人身自由;
其次,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采取
非法拘禁或者是用其他不合法的方式剥夺了公民的人身自由,同样也属于这种情形范畴;
再者,如果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
违法使用武器或是警戒装置,并导致了公民的身体受伤甚至不幸丧命,那么他们就必须负起相应的国家赔偿责任;
最后,如果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使用
暴力、虐待等不当手段或者协助、纵容他人进行上述行为,而导致公民身体遭受伤害或者失去生命,他们同样需要对此负责。
然后,当涉及到国家赔偿中的
财产权益领域,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出现如下
侵权行为,也需为其过错付出代价:
首先,若他们有无故进行罚款、
吊销许可证和执照、命令停产停业,或者是没收他人财产等任意行政罚款实施行为;
其次,倘若他们采用违法的手段,如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方式来限制他人财产权,这都属于这种情况;
再次,如果他们擅自征收、征用财产,未按照
法规进行,也是需要负责任的;
最后,只要是在执法过程中产生了明显的
财产损失,都是需要负责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
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