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赔偿法》中所涵盖的两种类型的
赔偿诉讼程序——单独提出
行政赔偿诉讼以及在进行
行政诉讼过程中附带提出赔偿请求——其时效计算方法及相关规定存在一定的差异。
其中,申请人以单项申请形式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其法定
诉讼期限长达二年零五个月;
而当申请人均在提出行政诉讼的同时附带上行政赔偿请求诉求时,其法定
起诉期限相应地被限定在两年之内。《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
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
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
赔偿请求人请求
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
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
羁押等
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
在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
行政复议法、
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
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
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