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是由开证银行按照申请人(即买家)的指定申请并且遵照其指示开具的,明确定义了一定额度和规定期限内凭借特定规定的相关单据进行付款的内容详尽且有所保障的明确承诺文件。
作为国际贸易中最为普遍和应用广泛的一种支付手段,信用证具有下述三大特性:
首先,信用证是一项相互独立的文献。
其中,信用证并不直接受制于
买卖合同,然而,银行在审核相关单据的过程中侧重于确认信用证与基础贸易之间的松散关系以及其
书面形式的有效性;
其次,采用信用证进行交易的方式可被视为仅针对相关单据的纯粹业务。
信用证所遵循的原则是严格以单据为依据而非依据货物本身进行付款。
只要相关单据真实无误,开证银行便有责任毫不犹豫地履行款项支付义务;
最后,开证银行承担了首要的付款责任。
信用证本质上是一种源于银行信用的文件,代表着银行提供的一种附属
担保工具,并因此赋予了开证银行在支付问题上有优先履行款义务的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