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签署
劳务合同的前提之下,倘若贵方需申请进行
工伤认定,您可借助于提供能够证实您与其存在
事实劳动关系的确凿
证据。
在甄别双方
劳务关系是否
存续时,以下几种凭证可以作为参考依据:
(1)
工资支付凭证或者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以及缴纳各类社会保障费用的详细记录;
(2)用人公司向受雇人员发放的员工证、服务证等具有表明其身份特性的证件;
(3)
劳动者所填写的用人单位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录信息;
(4)考勤记录明细;
(5)其他同事的
证人证言等。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第(1)条至第(4)条列举的相关凭证资料,应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举证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
职业病防治
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
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
工伤职工或者其
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
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
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