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在职员工决定将其
社会保险从原来的地域转移到其他地方时,以下是需要遵循的具体步骤:
首先,必须妥善完成所有工作事项的交接程序;
其次,前任雇主需提供正式的
离职证明文件,以此来转移雇员个人的档案文件以及与其相连的社会保障关系;
接着,雇员应当联系原来的参保地区的
社保经办机构,并请求他们开具参保缴费凭证;
最后,当前就业的企业应在新的参保地点为该雇员进行社保的后续衔接操作,由此,雇员便可在新的参保地点继续缴纳社保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
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
退休年龄时,基本
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二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
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城镇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第三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