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
购房者在未知情况下购得的房屋是所谓的“凶宅”,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他有权向各级人
民法院或
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双方之间的
合同关系,要求原房主退还购房款项。
出售方蓄意对“凶宅”这一重大事项进行隐瞒,已然违反了民法中所确立的诚信原则,其行为构成了
欺诈行为,因此,双方签署的合同应被视为
可撤销的合同。
在此种情况下,购房者有权利主张由于“凶宅”因素导致所购买的房产经济价值大幅缩水,进而要求原房主全额退还购房款项,同时还需支付相应的利息费用。
《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
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
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