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这种情况,我们发现法律并未给出明确具体的规定。然而,对于这样的问题,我们需要结合历史和现实进行细致的剖析。通常而言,连续
旷工两天并不足以构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范制度——因此,这个问题的答案不仅取决于公司的章程,还受到诸多主观因素的影响。在此方面,我们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出现以下任意情形之一时,其所在的用人单位有权依法
解除劳动合同:(1)在
试用期内被证实不具备应聘岗位的相关资质或条件;(2)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关于员工管理的内部规程;(3)存在严重的疏忽大意或故意行为,造成用人单位经济上的重大损失;(4)劳动者在同时期已经与其它用人单位建立
劳动关系,从而对本单位的正常运行产生恶劣影响,或者用人单位已经提出明确要求,但劳动者却无视
警告且拒不予以纠正;(5)因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而导致
劳动合同无效;(6)因其他犯罪行为受到司法机关的惩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