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员工选择离职时,应当提前三十日向所在用人单位提交书面报告。若是处于
试用期内,则只需提前三日告知用人单位即可
解除劳动关系。未依法履行此项提前说明义务的行为,将会对用人单位造成相应
经济损失。若因用人单位原因未能与其签署
劳动合同,该单位需向员工支付
双倍工资作为补偿;反之,如因员工个人原因未能与用人单位
签定劳动合同,员工将无法获得任何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