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
诉讼领域中,存在着严格的诉讼期限规定。
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相关群体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
诉讼时效被设定为六个月时间限制。
根据权益理应知晓或已经知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作为起始时间进行计算。
除非依法定之特别情形有所不同,否则需依照此规则执行。
例如,由于涉及不动产事项所引发的诉讼案件,如自行政行为做出之日起已逾越二十年时间;
至于其他类型的案件,若从行政行为做出之日起超越了五年,则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将不会予以受理。《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