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业已生效的判决与裁决,若当事人坚信其存在偏差,有权随时向上诉法院或上级法院提出上诉,而在这种情况下,原判或原裁定将不会被中止执行。
然而,
申诉这一权利仅赋予了当事人本人或其法定
代理人才具有,其他人员并无此权限进行申诉。
假如当事人的近亲坚持要申诉,法院应对当事人自身获取其个人意见;
如果当事人批准此次申诉,则申诉被视为当事人自己启动;
若是当事人不同意申诉,那么申诉并不予以受理。《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
一审判决的,有权在
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