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案件时,构成遗弃子女的必要条件如下所述:
首先,所侵犯的权益是家庭成员间应享有的平等权利;
其次,在具体实施方面,表现出的行为必须是年迈衰老、年幼无知、身患疾病或无法独自维持生计的家庭成员在本应得到供养之时却遭拒绝供养,并且这种情形极其恶劣;
其三,实施此种行为的主体是一个特定的群体,即必须对被遗弃者承担法律规定的
赡养责任并具备
抚养能力的人;
最后,从主观方面来看,此类行为应被认定为是恶意为之的。《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
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