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我国现行
法规之规定,当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时,该合同即刻丧失其效力,原始意义上的
合同关系将随之消散,
当事人也将失去他们按原合同规定之上的权利以及应当承担的义务,无法实现缔结合同的原本期望的法律效果。
然而,在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这一具体细分领域中,虽然
无效合同的法律效果同样不可忽视,但因其标的物的特殊性质,使其无效的
处理方式与其普遍适用的无效合同相比呈现显著差异,当事人的
缔约过失问题也远较常见的无效合同更为复杂。就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订立但未履行之前,如果被确认无效,双方当事人均不得进一步执行该合同。在此情况下,关于合同的处理仅需依从原则上的缔约过失观念来承担责任,即由存在过错的一方
赔偿给对方因为
合同无效而带来的损失,若双方均有过错,则按照其过错程度来分担应负责任。
此外,举证证明受损事实的责任通常落在遭受损失的一方,一旦受损失的一方未能成功地通过举证进行明确说明,其他方要求赔偿的主张就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对于有过错的一方来说,除了自行承担其自身行为所引发的
违法后果以外,还必须承担未有过错方的实际损失。
《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
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
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