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担任职务的女员工而言,若其年龄已达五十周岁,那么雇主不得以非法理由将其解除聘用关系,这是由于我国
劳动法律
法规明确规定:女性员工在达到法定
退休年龄之后,应依照相关程序
办理退休手续,而非通过辞退的方式解决。
然而,在特定情况下,雇主仍然有权采取以下几种方式来终止与员工的聘用关系:
1.预告性辞退:预告性辞退是指雇主在决定解聘员工之前,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提前三十日向员工发出书面通知,或者以支付替
代通知金的形式告知员工即将解除聘用关系的事实。这种辞退方式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形:
(1)员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在
医疗期结束后,无法继续从事原有的工作岗位,同时也无法适应雇主为其重新安排的其他工作;
(2)员工在工作中表现不佳,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依然无法胜任现有工作;
(3)在
签订劳动合同时所依赖的客观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导致
劳动合同无法正常履行,且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
2.
过失性辞退:过失性辞退则是指在员工存在过错的前提下,雇主无需提前三十日通知员工,即可立即解除与其的聘用关系。
根据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过失性辞退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形:
(1)在
试用期内被证实不符合雇主录用条件的员工;
(2)严重
违反劳动纪律或者雇主规章制度的员工;
(3)严重渎职,营私舞弊,给雇主带来重大
经济损失的员工;
(4)被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的员工。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
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
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
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