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常规情况下,对位于高度十层及以上(包含第十层)或基础嵌入深度大于等于三米(包含三米,桩基础则以承台底部为准)且楼层数低于九层的居民建筑,按照其地面首层的建筑总面积来设定防护性地下室的建造指标;
然而对于楼层数量低于九层、基础嵌入深度未达到三米,但其地面上总体建筑面积大于等于七千平方的此类建筑,必须根据整体建筑总面积的百分之二来开设防护性地下室;而所有建筑物地上的总建筑面积小于七千平方时,按每平米地板建筑面积收缴十元人民币作为防护性地下室异地建立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筑法》
第五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十六条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三十七条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
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