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当事人请求在预
债务登记中加入有先受偿权的条件,然而却并未正式落实债权
质押登记手续的话,那么其所主张的质押权便不能被认可为有效存在,进而也就无从谈起优先受偿权了。反之,若当事人选择将不动产作为
担保物用于设定质押,一旦完成相关登记手续,即刻视为该质押权得以正式确立。
《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
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
抵押给
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
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
抵押人,债权人为
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
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