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竞业
补偿金包含在
工资之内的做法并不符合法律
法规。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向
劳动者支付
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应按照竞业限制期限逐月进行支付,旨在防止用人单位借助自身优势,侵犯劳动者的正当权益。因此,若劳资双方约定将竞业限制
经济补偿金纳入工资范畴,此类条款则被视为无效。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发放,主要是为了弥补劳动者因被限制离职后的就业范围所导致的损失,其通常情况下是从劳动者离职当日起开始按月支付;而工资则是劳动者在实际工作期间,为企业创造价值所得到的相应回报,这两种费用在性质以及目的上都存在显著差异。即便在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工资中包含了竞业限制补偿金,但由于难以准确区分两者的具体金额及其差异性,因此这种规定实际上是无效的。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
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
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
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
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
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