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严格遵循特定约束条款的前提下,
取保候审的人员享有正常的人际交往权利,其中也包含会面亲友的机会。
然而,他们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法院、公安机关所颁布的所有命令规定,例如不可妨碍
证人提供证言或者破坏或制造任何形式的
证据等行为皆被明确禁止。在此特别提醒您,在实际进行各类活动时务必确保不会对案件的调查、起诉以及审判工作产生任何不良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