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情况下,作为
承包商,首先应当与发包方共同核实确定无争议部分的工程造价,同时将存在争议的部分单独列出,以寻求与发包方进一步就此展开协商,或者直接
向法院提起诉讼。
其次,若发包方未能展现出真诚的协商意愿,承包商应当立即着手就整个竣工结算造价或存在争议的部分启动
诉讼或
仲裁程序,请求发包方支付相应的
工程款项以及自工程实际交付之日起开始计算的
拖欠工程款的利息,从而避免因拖延而导致更大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
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
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