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安置之日起计算,达到满五年后,被征用土地和建筑物的拆除及合并管理的住房方可进入市场进行买卖。
1.需要满足以下六项条件,并在办理了相应证件后,上述房屋才能在公开市场中进行交易:
首先,该房屋需从安置之日起计算,填满完整的五年期限;
其次,必须依法获得了
不动产权证书(包括国有
土地使用权证书以及
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三,缴纳土地收益金以及享受到优惠的各类规费等相关费用;
再次,应该按照《无锡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缴纳足够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
最后,除了上述各项条件外,还须遵循法律
法规所规定的其他必要条件。
2.依照下图中所示的流程进行上市交易的处理:
(一)
安置房所有权人应携带不动产权证书(即国有
土地使用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前往国土行政机关,根据政府的相关规定,依照标准补足土地收益等相关费用以及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二)安置房所有者需将缴纳土地收益费用的凭证以及不动产权证明文件(包括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交给购买者,并与买方签署房屋交易合同,同时在房屋交易管理机构完成合同
网签备案工作。
(三)最终,安置房转让双方应向
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办理安置房转移登记手续,由
受让人领取标注为“安置房上市场转移”的不动产权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
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
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