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切未经政府审批的搭建活动,皆被视为
违法建筑。对于此类违建行为,我们设定了以下七项明确的识别标准:
首先,即未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包括乡村规划许可证)便私自开始施工建设的;
其次,没有完全遵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乡村规划许可证)的相关规定实施建设;
第三,未经相应权力机构批准或者未能严格按照批准的内容进行临时性建筑与构造物的建造,且其竣工后并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拆除的行为;
第四,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情况下,擅自在农用地、林业用地等非建设性用地进行的建设工程;
第五,通过违法途径转让、买卖、租赁或以变相形式办理
土地流转手续,以进行违规建设的行为;
第六,所提交的申请材料中,无法提供任何职能部门或住建局为其出具的允许动工建设的书面证明文件;
最后,任何涉嫌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建设工程也将被认定为违建行为。
《
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