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匆忙决定缴纳
定金后是否能够成功索要回来的问题,这其中充满了
合同法中
定金罚则以及
违约责任等规范性的要求与限制。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之相关法律条文,我们知道,定金罚则和
违约金的条款实际上是两种完全区别开来的,用以承担责任的具体方式方法。大体而言,定金是不被允许返回的,但是在某些特定的状况下,定金也是可能得到返还的。比如说,当收取定金一方出现
违约行为时,他就需要按照约定,对交
付定金的另一方给予
双倍赔偿;再者,若双方之间能够就解约达成共识,收取定金的一方需要将所收款项全部返还。此外,值得注意的是,违约金与定金之间尽管存在相似之处,但是实质上还是有着本质的差异的,违约金的计算依据往往以实际的
经济损失为准,而定金的收取不得超过订约总金额的20%。在现实生活中,当出现
定金纠纷时,
当事人有着自主选择适用哪一个条款的权利。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
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
民法院或者
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
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