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危险房屋的确可以依法采取
强制拆迁措施。在此过程中,政府必须在做出
强制执行决策之前,首先对
当事人发出履行义务的通告,给予其一定的期限自行拆除该建筑物;若当事人未在此期限内提出复议申请或者拒绝
拆迁,则政府方可依法行使
强拆权限。关于危房强制拆迁的法律依据,主要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等相关条款。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
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
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
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
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