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购房事宜历经十余年仍未办理
过户手续,且原房东拒绝合作,建议您可依照如下步骤处理此事:
递交至当地法庭进行
诉讼请求。请法官裁定原房东负责协助办理相关过户手续的责任。若被告未出席庭审,法院亦可对此案作出
缺席判决。倘若
胜诉,您有权提出申请由法院直接
强制执行相应的法律程序,以确保顺利完成过户手续。对于损害补偿及
违约金额的诉求。
依据契约规定,您有权利
追讨因延迟过户所产生的损害
补偿金以及违约金。若契约中并无明确规定,您也可根据实际损失情况提出索赔,例如参照同等条件下其他房屋的租赁价格作为参考。发送催告信函。在正式启动
诉讼程序之前,您可向原房东发送催告信函,敦促其尽快履行
协助过户的义务。解除合约。若经过催告后原房东仍然未能积极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您有权要求
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同时要求对方承担由此带来的
经济损失。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
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将各类登记事项准确、完整、清晰地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任何人不得损毁不动产登记簿,除依法予以更正外不得修改登记事项。
第十一条
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不动产登记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加强对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的管理和专业技术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