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下,针对农村土地争议问题,按照程序,首要步骤是寻求村委会的协助进行调解;
其次是咨询相关的乡镇土地管理机构或县级土地管理局。需注意的是,在我国现行制度中,
农村宅基地的审批权归属于各村庄,而乡镇及县级
民政部门则负责相关的记录备案事务。倘若在
宅基地使用过程中出现争议,由相应的乡镇和县级民政部门组成的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将承担仲裁工作。如对
仲裁结果持有异议,
当事人可依法向基层人
民法院提出
民事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