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
起诉的法定形式分为书面诉状以及口头陈述两种,关于公民提起的
民事诉讼,根据该律法的确定,需由被告所在地的直辖市基层人
民法院或具有同等性质额度范围内的中级人民法院进行
管辖;若被告的居住地与其工作地点存在不完全相一致的情况时,则应由其在工作地长期居住的基层人民法院进行管辖。总体来说,这一
民事诉讼程序可被概括为以下几个环节:
(1)首先,
当事人提出起诉,应首先提交具有法律效应的书面状纸,并依实际情形分送案件对象数目的副本。当涉及的
诉讼参与者系个人身份时,应详尽说明包括双方当事人的真实姓名、性别、年龄、
出生地、现居地址在内的各种基本信息;而若参与者为组织机构,则应注明单位的具体名称、地址、以及其
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的信息。在正式的
起诉书中,应详细说明希望达到的
诉讼请求以及依据何种事实和理由提出这一请求,同时在尾部签名或者加盖公章以示负责。
(2)接着,为了遵循“谁主张
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原告在向法院提出起诉申请时,需要提供下列一系列的相关资料:作为原告主体的合法证明文件,例如居民
身份证、户口簿等等这些材料的
复印件。
(3)随后,用于支持原告诉讼主张的
证据,如契约、协议书、债权凭证(如借据、
借款合同等)、货物接收、发放的凭证以及往来信件等。
(4)在此基础上,当事人应当向法庭提交一式二份的证据清单,其中应精确列出提交证据的名称及各项对应的页数。待案件经过法院相关人员的核实后,该人员会在清单上面签字确认并单独保存一份,另一份交还给当事人留存。
(5)最后,
立案庭在得到当事人完成必须的手续和提交所需的全部证据材料之后,会在七个工作日内对是否符合
立案的条件进行评估,如果满足
立案条件,就会立即办理立案手续;反之,则依照法律规定,拒绝立案。
(6)同时,当事人应该在收到法院下达的受理通知那天起的七个工作日之内,缴纳
案件受理费以及其他所有可能产生的
诉讼费用。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
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