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房屋出现以下两种实质性质量问题时,
购房者可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要求
退房乃至索取相应赔付:
首先,在房屋正式交付使用之后,若购买者对房屋的主体结构质量存在质疑,他们依法有权委托相关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复检。通过严谨科学的检验认定,如确认其的确属于主体结构质量瑕疵,那么购买者便有权利向开发商提出退房申请;若因此而对购买者造成了财务上的损失,开发商也必须依法履行
赔偿责任。
其次,如果
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到阻碍了基本居所的舒适度和使用方便性,购买者亦可视情况请求撤销
购房合同并获得相应
经济补偿。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
解除合同和
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
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