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碰到建筑质量的相关困扰,首先应当寻求与开发商取得联系,因为
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存在着明确的契约约束。开发商作为
商品房的生产及销售主导方,必然负有保证商品楼房品质的最终职责。在出现质量问题时,开发商需向购房者支付相应赔偿款,同时依据质量问题的成因,继续按照原先签订的合同条款追究责任单位的赔偿责任。
若开发商未能妥善处理解决该问题,或者购房者对开发商给出的方案并不满意,此时双方可以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申请,请求该机构组织专业认定;亦可向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投诉。另外,业主亦可直接授权委托具备法定结构安全鉴定资质的专业单位对所购房产进行详细检测,所得出的鉴定结果可作为法律维权过程中的有力
证据。
最后,若以上所有途径均未奏效,购房者有权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自身权益状况,选择向开发商提起仲裁
诉讼。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
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