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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质量问题由谁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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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 | 2024-07-20
若遇到质量问题,建议首先寻求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帮助。因为在商品住宅买卖过程中,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会签订相应的合同协议,因此购房者直接与其产生了合同关系。作为商品住宅的生产以及销售方,开发商必然应当承担起商品住宅整体质量的最终责任。在此前提之下,开发商理应向相关受害方和消费者提供补偿,然后再次根据商品房质量问题所导致的具体原因,依据相关合同条款向相关责任单位进一步追究责任处理。
若开发商未能妥善处理或者对于开发商的解决方案感到不满,相关当事人可以向建筑工程质量监测机构提出申请,并请求该机构对相关事项进行认定,或者向建设管理部门进行投诉以获得维权。值得注意的是,消费者还可以选择直接委托具备法定结构安全鉴定资质的独立机构来针对住房展开全面鉴定工作,而该机构所提供的评估结论将被视为民事赔偿事宜的重要证据之一。
此外,当所有上述渠道皆无法解决问题时,相关购房者可以依据现行法规以及自身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向法院提起诉讼。对开发商行使法律诉讼手段不仅是一种有力的维权方式,同时也有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房屋质量问题由谁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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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质量问题由谁监管
遇到房屋质量问题,应首先联系开发商解决。开发商作为制造商和销售商,需承担质量责任并赔偿。若开发商处理不当或消费者不满,可向建筑工程质量监测机构申请认定或向建设管理部门投诉。消费者也可委托独立机构鉴定,结果作为赔偿证据。若问题仍未解决,购房者可根据法规及实际情况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49浏览 2024-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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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商品房质量缺陷,建议向开发商反馈,依据合同维权。开发商应负责并赔偿。若开发商不解决或方案不满意,可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管部门申诉或投诉。可聘请法定机构鉴定,作为赔偿依据。若仍不满意,可提起仲裁或诉讼,法律保障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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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出现质量问题,应首先联系开发商解决。开发商作为制造商和销售商,需承担质量责任并赔偿。若开发商未妥善处理或客户不满解决方案,可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管机构申请评估或投诉主管部门。住户也可委托第三方鉴定,结果作为赔偿证据。若问题仍未解决,购房者有权仲裁或依法起诉开发商。
10浏览 2024-03-29
你好,我朋友在做一个关于质量方面的工作,是房屋类型的,请问大家房屋质量安全监管方案有哪些?
[律师回复]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规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据和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我区行政区域内~符合核发施工许可证条件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及其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必须遵守本规定。 抢险救灾、临时性建设工程、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和军事工程~不适用本规定。其它工程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委托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具体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和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条 对工程实施质量安全监督属于政府的行政行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属于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 监督工作不代替责任主体和责任人依法履行职责所应担负的工作。 1 1/23页 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依法承担行政执法责任。责任主体和责任人依法承担各自的法定责任。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不代替责任主体和责任人承担责任。 第六条 监督机构必须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当地未设立监督机构~或监督机构经考核不合格的~由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监督人员必须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项目监督工作。 监督机构可以聘请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工程类专业技术人员协助实施项目监督工作~受聘人员必须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第二章 质量安全监督的内容、方式和程序 第七条 本文所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是指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对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施工安全行为~以及对工程实体质量和施工安全实施监督。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 抽查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二, 抽查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 ,三, 抽查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施工安全行为, 2 2/23页 ,四, 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 ,五, 抽查工程施工安全, ,六, 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 ,七, 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八, 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九, 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状况进行统计分析, ,十, 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本文所称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监督机构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 本文所称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监督机构对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 本文所称施工安全监督~是指监督机构对工程现场施工安全的情况实施监督。 本文所称施工安全行为监督~是指监督机构对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履行法定施工安全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八条 监督机构对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施工安全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和施工安全实施的监督~以抽查方式进行。 第九条 各级监督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根据各自的职责和权限、监督人员的数量、技术装备、经费情况~以及本辖区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状况等~制定本机构的年度质量安 3 3/23页 全监督计划,以下简称“机构监督计划”,。机构监督计划宜体现差别化监督原则。 机构监督计划应当报本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监督机构存档,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的机构监督计划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对机构监督计划作出重大调整或变更的~应将调整或变更后的计划报原批准部门批准后再行实施。 第十条 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应按照已经批准的机构监督计划编制监督小组或项目监督计划~对工程项目实施质量安全监督。 监督小组或项目监督计划应包含监督的方式、抽查的频次、监督抽测的次数及监督抽查的主要部位等主要内容。 监督小组或项目监督计划经监督机构负责人审核后实施~监督机构应将监督小组和项目监督计划送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对工程项目实施质量安全监督~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 受理建设单位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 ,二, 制订监督小组或项目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 召开监督告知会议。 ,四, 对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和其他责任主体的工程质量安全行为实施监督~监督采用抽查方式进行。 ,五, 对工程实体质量实施监督~重点内容是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实体质量~监督采用现场抽查方式 4 4/23页 进行。 ,六, 对工程现场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监督采用现场抽查方式进行。 ,七, 对住宅工程的逐套验收的结果进行监督抽查。 ,八, 监督工程的竣工验收。 ,九, 撰写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十, 建立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档案。 第十二条 监督机构实施监督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 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的文件、资料、技术标准和信息。 ,二, 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生产、试验现场进行检查和调查取证。 ,三, 发现工程实体有质量安全隐患或责任主体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令改正~并视情节严重程度发出隐患整改通知书、局部停工整改通知书或停工整改通知书。 ,四,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十三条 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违法违规事实、所受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结果~应载入其诚信记录。以上是对房屋质量安全监管方案的相关内容,希望满意,祝你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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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房屋质量问题由谁负责
房地产质量问题由不动产登记与交易部门监管。房屋质量不达标,购房者有权拒收并解除合同,索赔维权。新房问题找开发商,二手房问题寻物业协助。也可向消协、质监局、建委投诉。我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委派质量监督机构,从事质量监督的机构需获资质并遵守法规。
17浏览 2024-05-11
房屋质量问题由谁管理
商品房质量问题,先联系开发商处理,其负最终责任。若开发商未妥善处理或消费者不满意,可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管机构申请鉴定或向上级管理部门投诉。也可委托法定机构鉴定,作为赔偿证据。如仍无法解决,消费者可依法仲裁或起诉开发商。保障权益,依法维权。
40浏览 2024-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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