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遇
商品房出现质量问题,首先应当寻找商品房开发企业,由于
购房者与楼盘开发商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契约约束力,因此,商品房开发商在此过程中需承担最终的责任。在此前提下,如果开发商未能妥善处理相关事宜或者
当事人对于其答复并不满意,那么当事人便可向具有执
行权责的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事务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请求开展相关认定工作;亦或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投诉。请注意,住户也有权委托具备法定结构安全鉴定权限的专业机构对所购置的房屋进行全面鉴定,其得出的鉴定报告将被视为承担
民事赔偿责任的重要依据。
若前面讲到的所有途径均无法顺利解决问题,请别犹豫,当事人有权按照法律
法规及自身实际诉求,向有
管辖权的
仲裁机构提起
申诉,甚至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请谨记,这是您最后的
救济途径。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
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
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