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过友好协商与互谅互让的方式来解决
纠纷,这需要双方
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上,以负责任、有担当并着眼于未来的姿态进行深度沟通交流。双方应协商共同制定并签署和解协议,以便妥善处理纠纷问题。
(2)通过第三方机构即
人民调解委员会或其他具有公信力的机构所主导的调解工作,纠纷双方在平等、自愿且合法的基础上厘清责任归属,明晰事态性质,再经过深入细致的事实讨论以及理性透彻的道理说服,引导双方当事人自主达成共识,从而圆满地化解纠纷。
(3)当纠纷发生前或发生后,各方曾签订过
仲裁协议或含有仲裁条款的合同时,可依据该等协议或条款向仲裁机构进行
申诉,等待其依法裁决,并通过双方自愿履行裁决或者单方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执行裁决的方式,使得纷争得以顺利解决。
(4)通过
法律诉讼途径解决纠纷。在此过程中,纠纷方均需依法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交由法院审查、审理之后,作出正式的法律判决或裁定,并通过纠纷方自觉遵守或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生效裁判的方式,使得争议得以顺利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
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
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仲裁法》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
合同纠纷和其他
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十七条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