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
商品房使用过程中出现质量隐患,请首先联系开发企业进行协商,因为购买行为中的双方
当事人即
购房者与开发企业之间拥有着明确而直接的契约关系。开发企业是在执行市场营销以及产品制造一揽子环节的
主要责任人,对于所出售的商品房质量问题必须承担最终责任。在此基础上,若购房者需要相关
赔偿,开发企业将根据问题源头,按照
合同条款规定,追究具体
责任方的责任。
在开发企业未能尽责处置质量问题或者响应结果无法令购房者满意的情况下,当事人有权向
建设工程质量监管机构提出
申诉请求,要求发起公正的调查评估工作,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此外,业主亦可以通过正式委托具备法定结构安全鉴定资格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房屋状况进行全面鉴定,所得出的鉴定报告能被视作
起诉至民事法庭获取赔偿的关键性
证据之一。
若以上维权手段均未能取得预期成果,购房者便可以依据国家现行法律
法规,结合自身权益实际情况向调控中心催告,或者直接向
消费者协会、
律师事务所等组织寻求协助,提交全面详实的
诉讼材料,以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
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
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
保证书应当列明
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
质量等级、保修范围、
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