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在交付新房屋之际,如遇天然气尚未开通之情形,须慎重考虑其中涉及的多个因素。若问题源于诸如市政管道尚属空白等客观的、非人为因素所致的情况,则开发商对此类情形无需承担任何责任。目前尚未有权威性的法律规定要求开发商必须在固定的期限内完成天然气设施的安装和调试工作。然而,对于已有足够充分
证据表明开发商确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天然气未能顺利开通的
消费者而言,可考虑予以
起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仅仅凭消费者的个人主观臆断并不足以成为说服力强的证据来指控开发商。正如我们常言,法律是讲究实证且注重证据的领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
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
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损害赔偿范围】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
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