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在其预期的合理使用年限之内,务必
保证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以及主体结构具有优质的质量表现。当
建筑工程完全竣工后,屋顶及墙面均不得存在任何形式的渗漏或开裂等严重性质量缺陷。对于已经被甄别出来的质量瑕疵问题,建筑施工单位必须承担起修复工作的重任。针对
商品房交易过程中的主体质量问题认定问题,这是个十分复杂的议题。开发商往往会在商品质量与非主体质量问题之间寻找妥协点,进而拒绝接受主体质量审查。通常而言,所谓的主体结构质量不符合标准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1)房屋在正式移交之前尚未得到验收检验。
(2)尽管在交付前进行了验收工作,然而验收结果却显示并不符合标准。在进行商品房交接入住手续的时候,至少应要求出卖方提供由建设、勘探、设计、施工以及监理等五大机构联手开具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以及消防验收合格证,以便检验当事工程是否已经经过验收且结果为合格。若出卖方无法出示上述各项文件,就意味着该工程未经检验或验收结论为不及格,买方有权拒绝接受房屋,因此引发的
延期交房责任则须由卖家承担。假如出卖方超过协议中规定的期限,房屋仍未能达到验收合格标准,那么买方便可选择解除协议并要求对方作出相应
赔偿以弥补损失。
(3)房屋在正式交付使用之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检测确定果然并不符合标准。
《
建筑法》第六十一条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