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
商品房质量问题而言,房地产开发企业需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假设所购置的房产存在严重影响到正常生活起居的质量缺陷,购买方即有权选择
退房处理,且开发商应对此负有全额
经济赔偿的责任。若房产在制造商规定的售后维护周期内出现亟待修复的质量问题,那么相关开发商便必须亲自承担起修缮职责。根据我国最高人
民法院出台并于2003年施行的《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第十二条明文规定,由于房地产房屋主体结构存在重大质量瑕疵无法按照约定交付使用,抑或是已交付使用但经过权威检测机构核验显示为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情况下,买方均可享有申请解除
购房合同以及追究
赔偿损失之权利。而依据该条款的补充规定,如果
房屋质量问题已经对买方的日常家居生活造成了严重不便与困扰,买方同样有权提出解除购房合同并寻求经济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
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
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