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赔偿法》之规定,我国实行的
国家赔偿制度主要包括以下三类:首先是
行政赔偿,其次是
刑事赔偿以及最后的民事、
行政诉讼中国家
侵权损害赔偿。
其中,所谓行政赔偿,系指行政主体或者其行使职权的工作人员,以及被法律
法规认可的组织、接受行政命令指定的组织或是自然人在
执行公务之时,由于权力滥用或是不当行使而给公民间合法权益带来损害;
此种情况下,国家应通过侵害行为的实施者或得到法律授权的机构向受害方提供相应的
赔偿。
与此类似地,刑事赔偿亦可称为冤狱赔偿,即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管理监狱职能的相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务权力之时,对
当事人人身权利、
财产权利造成了损害,此时国家应对其负起
赔偿责任。
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国家侵权损害赔偿,则是指当人
民法院在
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过程中,因为对阻碍
诉讼证据的
强制措施、
保全措施选择不当,或者对于裁决、裁判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操作不当,从而造成公民、
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受到
人身伤害或
经济损失,从而引起国家可能承担的赔偿责任。
《国家赔偿法》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
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
行政强制措施的;
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
违法行为。